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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遵义条形码能辨商品真伪吗?
时下,许多市民在手机里下载“查查看”等软件,通过扫描遵义条形码获取商品信息来判断商品真伪,查询商品价格。这种辨别商品真伪的方法靠谱吗?昨日上午,记者在厦门一家大型超市发现,在过道中间的货架上摆着不少特价商品,其中一款品牌沐浴露,原价32元,特价17元。记者打开手机里的条形码扫描软件,扫描沐浴露瓶身上的条形码后,显示“此商品数据库中不存在”。随后,记者又换另一款沐浴露进行扫描,显示出该沐浴露的名称、产地、供应商、参考价格 等信息,而“参考真伪”一项中则显示“此产品在数据库中存在”。“扫描条形码显示了商品信息就说明是正品。”在一旁的导购员向记者介绍。
可是,当记者询问为何扫描有些商品的条形码后不能显示商品信息,该导购员称:“是扫描软件坏了,不可能有假货。”声称用手机扫描条形码可辨别商品真伪的商家还有很多。近日,集北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辖区8家小超市内查获不少高仿的假冒商品,包括假冒“海飞丝”、“飘 柔”、“潘婷”等品牌洗发水、沐浴露342瓶,假冒“舒肤佳”香皂542块,货值达7000多元。在检查过程中,一小超市老板屡次要用手机扫描条形码来证 明其商品是正品,称:“批发商跟我们说了,只要用手机扫描瓶身上的条形码能显示商品信息,就是正品。”
[工商部门提醒]条码可伪造,别盲目相信扫描条形码真的能辨别商品真伪吗?商家这一说法遭到工商部门反驳。商品条形码只是辨识商品“身份”的一种方式,不能单纯靠条形码来辨别商品真伪。“商品条形码只是一串字符,具有可复制性,有的商家还会自己做条形码。”工商人员表示,如果扫描条形码出现商品信息,并不能证明该商品是正品;如果扫描后不显示商品信息,则很可能是假货。当然也有特殊情况,虽然厂家会在特定的网站里录入所生产商品的信息,但有的厂家录入迟了或者出现遗漏,就会出现扫描条形码后不出现信息的情况。
提前条码我们想到的就是条码软件和条码打印机了,专业的条码软件和条码打印机可以帮我们制作出精密的条码。条码打印软件是制作条码不可缺少的,我们需要用条码软件去绘制标签中的条码,以及调整标签尺寸,控制条码打印机打印份数等,下面就是条码标签打印软件制作一维条码。但是专业的条码打印机的价格比较高,像一些不常用的买回来搁置起来就有些浪费了。那么普通打印机能不能打印一维条码呢?答案的肯定的。
普通打印机也是可以打印条码的,首先就要先来了解一些普通打印机和条码打印机到底有什么区别呢?普通打印机和条码打印机的打印方式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工作原理是不一样的。条形码打印机就是通过碳带或者是热敏纸,以打印头发热的形式将墨印到纸上的。这种打印形式,使它可以连续高速,即使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也可以持续工作。普通的打印机则做不到这一点。
在一点就是打印速度跟打印的质量不同,条码打印机的打印速度极快,支持序列号的打印,可以保存用户预先编辑好的标签格式,或者调用数据库里的数据,进行批量、连续的打印。条码打印机是以标签为单位进行打印的,而普通打印机都是以一页的方式进行打印的,所以说条码打印机更适合企业打印条码标签使用。使用的纸张也是不同的。普通的打印机就是将条码作为一个完整的图像打印到标签纸上。这样对于扫描枪等输入设备的读取,就有点困难了。
因为条形码里的“黑白条”(或者是“条空”),是根据它们的不同的宽度变化来表示信息的,所以说,“黑白条”各自宽度的准确程度对条码的识读产生很大的影响。只有精确的准确度,才能够保证条码的识别和读取。所以专业的条码打印机有着普通打印机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还是那句话,专业的条码打印并不是适合所有的用户,只打印一维码,且对条码的精密度要求不高的话完全可以用普通打印机进行打印,配合专业的条码软件一样可以制作出条码。专业的条码打印机有着自己的优势,可以普通的打印机也有自身的优势。比如普通打印机支持的纸张尺寸更广,不仅可以打印小标签也能打印大幅面标签,这是条码打印机无法做到的。但是也只能打印那些精密度要求不高的,所以几乎所有的一维码都可以用普通打印机来打印。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 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 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 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 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近年来,采用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外贸货物进口增长迅猛,且主要是一些机电产品、化工原料等价值较高的货物。对集装箱进行开箱检查难度大,费时长,根据海关总署规定,只要有10%的开箱查验率就符合要求。那么,如何对剩余90%的货箱进行有效监控,防止偷逃关税和走私行为发生,就成了各地海关面临的一个普遍难题。
海关集装箱自动识别验核系统"日前投入使用,该自动识别验核系统的研制成功,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同时也填补了国内海关在集装箱自动检测领域的空白。
据介绍,该系统由电子探头、识别系统、数据库校核系统以及接警系统等几部分组成。当一辆载有集装箱的货车驶到海关管制区出口处时,安装在出口处的地磅立即对其进行称重,上方的电子探头同时将集装箱图像和运输车辆图像摄取,称重结果和摄取的图像实时传送到主控中心后,计算机首先根据程序识别出集装箱号,然后依据箱号到数据库校核系统中取得集装箱公司提供的舱单数据和该批货物的海关报关单。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比较、核对。当计算机确认集装箱货物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时,放行指令立即发出,出口处档杆自动拉起。如验核结果有疑问,接警系统发出报警信号,不予放行,扣货待查。整个作业流程,全部由系统自动完成,时间为3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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